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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0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群众,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05时2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第**工业区**号门口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工业区门口栏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栏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2019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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