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7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8时13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群众电话报称:在龙岗区平湖大街景都酒店处看见一辆车停在马路上,上面有人,但叫不醒对方。接到警情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处置中发现粤QKT****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林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38.3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警情日志、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车轨迹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2、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联系电话为159*******;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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