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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5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街道**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灰色奥德赛小型轿车行至襄阳市樊城区**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林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5.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瑷霞

检察官助理:杨  曼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599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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