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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6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县**乡**村饮酒后,驾驶自己的鄂E****Z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255 省道125KM+500M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0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抽血视频资料;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家艳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57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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