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道**号**幢**房。中共党员,业务员。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粤AH****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00时26分许途经人民大道湛江第四建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方某某、刘某某查获,现场对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50mg/100ml。提取林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林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34.8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测试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34.848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建议对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成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0287****。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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