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住址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年8月10日、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溪县中医院往埔头村的路边喝了些酒,随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金泰线由尤溪县中医院往埔头村方向行驶,行经埔头村村部即国道G235线1506km+5m路段时,与卓某某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告人林某某、卓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后果。次日1时38分,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35mg/100ml。同年8月25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卓某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公交决字[2019]第350400240006407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201号、[2019]醇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504264201900016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蕊
检察官助理吴静芬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75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