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1〕Z7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曾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5年9月1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聘请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林某某进行相关鉴定,该所于2021年1月26日做出鉴定意见。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惠安县**镇**村委**路段时,自己摔倒在地,因群众报警,被告人林某某被出警的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次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47.6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闽******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万鸿司鉴[2020]毒鉴字第1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21]精鉴字第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云英
检察官助理 杨育林
2020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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