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大厦**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饮酒后驾驶闽A*****号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永泰县城峰镇洋亭路往樟城镇后垅路方向行驶,途经樟城镇较场路龙翔大厦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酒精呼气照片;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连光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路**大厦**幢**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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