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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峰尾镇前亭村出发,沿沿海大通道、通港路行驶,在行驶至本区通港路泉昱鞋厂路段时,遇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闽******号轻型厢式货车变更车道,被告人林某某采取措施避让不及,致闽******号二轮摩托车与闽******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林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晕倒在地,范某某报警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被送往医院治疗并醒酒。经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29.8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与范某某均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范某某损失人民币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勘查笔录、勘查照片、行车路线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事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金飞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5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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