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出身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由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和陈某某(绰号“老黑”)、“小不点”三人在“夕港小海鲜”喝酒。酒后,被告人林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闽******小型轿车从漳平市交通环岛沿外环东路往新华加油站方向行驶,在外环东路140号门前路段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苏某某驾驶的车牌号龙岩漳平00312电动自行车,造成苏某某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带到漳平市总医院做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24.4mg/100ml,并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80mg/l00m1。2020年7月8日,漳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任。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经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某、易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浓度201.8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积极赔偿苏某某并取得苏某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少华
检察官助理:杨小琴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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