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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乡**路**号,户籍在福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富春大酒店出发沿解放东路往福安会展酒店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城南街道南湖社区解放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闽******号小型轿车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

4.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林某某抽血过程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2月22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乡**路**号,联系电话173069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71页,检察卷壹册7页。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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