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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网店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路**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佳园**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富临酒店出发沿福兴大道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拥上路时,碰撞到被害人周某某,造成被害人周某某轻伤二级。事故后,被告人林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民警到场发现被告人林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将被告人林某某带至新店卫生院抽血后送检。经检验,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人员基本信息、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信息内网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取保候审相关审查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接警单、承诺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460号、鉴字第4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7.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1.15mg/100ml,造成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红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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