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1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32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9日13时55分,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超速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秀屿区月塘镇双告山村往笏石镇炮厝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秀屿区月塘镇联星村顶井路口时与陈某某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和陈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5.64mg/100ml。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1年1月21日在莆田盛兴医院被莆田市公安局月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晓婷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6692****。
2.移送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和《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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