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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7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从连城县**村往连城县城方向行驶,途径**大道**村路口时,车辆碰撞路右花圃路沿石后,与陈某某驾驶的连城00382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林某某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随即,被告人林某某被带至连城县总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86mg/100ml。经龙岩市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经连城县公安局书面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

5.连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华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酌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羽嘉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连城县**镇**巷**号,联系电话1368597****。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5.族谱家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林氏祖训家规

处世事

明是非、辨忠奸、守节义、权生死。

以忠孝为本,以礼仪为纲,

不论学识高低,职业类别,

皆能以风操范世,为社会贞干,国家柱础。

注释:清楚分明地辨别出是与非,辨别出奸邪与忠诚,坚守节操与义行,权衡生死的份量而后作出决定。以忠诚孝义为做人的本分,以礼义廉耻为做人的纲领。不论人的学识高低,职业类别,都能够以志行品德作为世人模范,为社会支柱,国家栋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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