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1〕Z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闽侯县**乡**村**号的家中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福兰线、福银高速连接线行驶至闽侯竹岐收费站入口广场时被正在执勤的福州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林某某的检测值为15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仓山分院抽取血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6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吹气单、到案经过、破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道路属性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品雪
助理检察员:张海燕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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