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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5********,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9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F65****小客车由翁源县龙仙镇南龙沿建设一路往仙女广场方向行驶。2时57分许,当其途经建设一路陆通加油站路段的道路中间金属护栏缺口左转弯时,与仙女广场往南龙方向直行的粤FKL****小客车发生碰撞,后粤FKL****小客车再碰撞路边停车位上停放的湘FD****小客车,致湘FD****小客车又与相邻的粤FK****、粤FN****小客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五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粤FKL****小客车驾驶人郑某某弃车逃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下车打电话报警,翁源县交警大队接报后,派出民警前往事故现场处置时,当场对林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将林某某带至翁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液抽取检测。2019年12月13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测定,结果为85.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撞致损的五辆车等相关物证;2.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刘某某等相关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聪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0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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