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8********,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自贡市汇东**理发店理发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附**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5日,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号牌为川CF****的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20时39分许,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三八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林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4.6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林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③归案说明④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资料、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表、血样提取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挡获林某某的现场视频,对林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