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辱骂他人,于2006年8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苍南县灵溪镇华阳社区往南宋镇方向行驶。当日12时40分许,林某某驾驶该机动车来到苍南县**镇政府大院内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志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5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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