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6〕1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县**镇**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镇**栋**单元**室。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于2016年11月1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陕A****3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市高陵区**镇**路行驶时,遇交警盘查,疑似酒驾,遂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带至长庆职工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林某某驾驶时的血醇浓度为93.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林某某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马海洋
2016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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