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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9时24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黑山县励家镇崔岗子村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林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2019年9月10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在所送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86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9月10日,林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酒精含量检测单、物证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泽富

检察官助理:石英魁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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