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连江县**镇**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AA****摩托车,自连江县凤城镇前往敖江镇长汀村,经江滨路观音阁路段时碰撞路边护栏,造成车辆侧翻及被告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1mg/100ml。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向连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资格查询等书证;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被告人林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宝东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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