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4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BO****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后门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随后民警将林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3mg/100ml。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血样提取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联系方式:139838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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