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路**号**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桂AL****小型轿车搭乘他人从重庆市合川区利川花苑小区附近出发沿涪江二桥往南津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川区涪江二桥北桥头引桥路段时,撞倒同向莫某某驾驶的共享单车,造成莫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时,莫某某的同事路过拨打电话报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处警中发现林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林某某身体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
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林某某赔偿了莫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喻世成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合川区**小区**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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