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3********,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7月10日被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8小型轿车沿本市双阳区大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春市159中学门前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7.2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被传唤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查获经过、照片等;

(二)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博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