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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4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7********,四川省广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1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A55W5湘******小型轿车行驶至东二环线荷花园地段行驶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后,又与金思亮金某某驾驶的湘AJ932T湘******小型轿车和陈恒星陈某某驾驶的湘AT7762湘******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湘AJ932T湘******小型轿车驾驶人金思亮金某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及乘坐人彭姣林受伤(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被救护车送到了湖南省旺旺医院,后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事故处警民警在医院查获,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93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林某某带至长沙市第八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鉴定,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金思亮金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20000元、赔偿陈恒星陈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记录、病历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伤情鉴定书;4、证人金思亮金某某、陈恒星陈某某、彭娇林彭某某、谢嘉阳谢某某、张旭培张某某、王德平王某甲、王历王某乙、李兴隆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林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18年3月28日

附: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5809657291558096****);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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