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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镇**村**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4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驾驶闽E9****小轿车,沿省道507线自长泰县林墩工业区乔美村往美宫村方向行驶,途经美宫村路段时,车头撞到前方连某某的二轮自行车,造成连某某受轻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林某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检测,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1.8mg/100ml。

被告人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林某某已支付连某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0897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李某某、林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道路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日波

检察官助理 蔡宝莹

2020426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1539635****)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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