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都区南大桥被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林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0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为200.0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建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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