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永州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马山县578县道从马山县永州镇州圩村高祥屯往马山县永州镇平山村皂局屯方向行驶,行至马山县永州镇平山村龙房屯路段时,与对向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徐某甲、林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甲不负事故责任。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事故发生后,路过群众报警并拨打120,伤员被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5月8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被民警传唤至马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徐某甲、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询问、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勘验、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林某某、徐某某的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甘孝敬
2020年7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马山县永州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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