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时22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E2****号小型轿车从龙海市江东高速入口驶入沈海高速,沿高速公路行驶,欲前往漳浦县六鳌镇的家。其驾驶车辆从沈海高速漳浦收费站出口下高速,后在高速出口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第三支队制作的现场笔录;5.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第三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林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拱东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2) 有悔罪表现;
(3)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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