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大酒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20年5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6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9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武昌区江民路鹏程中泰花园小区6栋门前路段行驶时,遇鄂某某驾驶鄂A****9小型轿车对向行驶至此,被告人林某某所驾车左侧撞擦鄂A****9小型轿车左侧,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后,被告人林某某未停车,继续往前行驶时撞擦高某某停放的鄂A****2小型轿车,造成鄂A****2小型轿车受损。被告人林某某驾车继续行驶。又撞上乐某某停放的两辆两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受损。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并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 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2.保全决定书、清单、暂扣凭证、返还凭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笔录;4.被告人身份材料、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5.证人证言;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7.鉴定意见;8.赔偿情况说明;9.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397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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