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家中出发沿南日镇万峰村方向行驶,途径南日镇南日派出所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林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61.7mg/100ml,经鉴定,从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婷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0386****
2.移送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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