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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镇**街。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由孝昌县公安局执行。因案情复杂,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至2018年10月,成某某、杨某甲(均已判刑)纠集丁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丁某乙、鲁某甲(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以“**山庄”为据点,在山庄中开设赌场营利,组织成员伙同或单独高利放贷,开设赌场,并通过殴打、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或辱骂、滋扰、跟脚等“软暴力”共同催讨债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大量钱财。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该组织逐步形成“以家族成员为基础,以亲情关系为纽带,以长幼辈份分层级”的稳固组织结构,形成了“不准吸毒、听从安排、见色行事”和“伙同或单独放贷、共同催讨、各自获利”的行为规约。成某某、杨某甲还采取为组织成员调解善后平事,为部分组织成员安排工作、发放固定工资,为其家属提供工作岗位,购买车辆供其使用等手段,豢养、笼络组织成员。还准备作案工具关公刀等供团伙成员使用。逐步形成了以成某某、杨某甲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以杨某乙、丁某甲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林某某及杨某丙、杨某丁、鲁某甲、丁某乙为一般成员的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及成员在孝昌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孝昌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刀1把等物证;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人员前科材料、成某某家庭成员关系图、孝昌县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孝感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证明书、中国农业银行南海联沙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分行、湖北孝感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孝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孝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分行、中国**分公司、孝昌农商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清单;汇款凭证、搜查扣押借款清单复印件;借还款记录复印件、记录复印件;**山庄照片、用地情况说明、孝感市、孝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孝感市**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湖北**地产有限公司柯某某认购书、湖北**广场认购书、手机微信内容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佛山市**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孝昌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孝昌县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土地转让协议、房产方位图及价值评估的说明、伤情照片、湖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片、当选证书、**政府关于成某某任职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王某甲、黄某甲、丁某丙、杨某戊、张某甲、江某甲、某某某、张某乙、孙某甲、徐某甲、黄某乙、胡某甲、刘某甲、杨某己、刘某乙、卫某某、张某丙、肖某某、焦某某、鲁某乙、姜某某、曹某甲、江某乙、樊某某、高某某、王某乙、鲁某丙、王某丙、许某某、方某某、杨某庚、杨某辛、王某丁、鲁某丁、吴某某、江某丙、孙某乙、张某丁、陈某甲、陆某某、秦某某、章某甲、江某丁、左某某、刘某丙、李某乙、李某丙、宋某某、邹某某、丁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丁、陈某乙、陈某丙、江某戊、刘某乙、陈某丁、陈某戊、杨某壬、黄某乙、杨某癸、胡某乙等人的陈述;5.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湖北**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刑事照相图片等勘验检查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5碟等资料;8.孝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9.被告人林某某及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丁某甲、杨某丙、杨某丁、鲁某甲、丁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林某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以内实施了强迫交易罪的犯罪行为:

2015年10月22日,陈某乙向成某某、杨某甲借款50万元,每月利息4万元。至2018年10月,陈某乙向成某某、杨某甲支付31个月利息,共计124万元。2018年10月8日11时许,成某某以陈某乙没有偿还本金50万元及欠20万元高息为由,约陈某乙到孝昌县**店内商谈。在商谈过程中,成某某等人要求陈某乙将其位于孝感市**社区的三间门面房直接抵还50万元欠款和20万元利息。遭到陈某乙拒绝后,成某某及被告人林某某颇为不满,殴打陈某乙致其受伤。经孝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辨认笔录及照片、规划许可证、土地转让协议、房产方位图及价值评估的说明、伤情照片、孝昌农商行交易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陆某某、刘某戊、秦某某、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孝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湖北**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意见;5.被告人林某某及成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被告人林某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以外伙同文某某、李某丁、曹某乙、唐某等人(均已判刑)实施了赌博罪的犯罪行为:

1.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文某某、刘某等人在**山庄内以麻将“推筒子”的方式赌博,文某某、刘某及另外两人“坐门子”,林某某为赌博提供赌具、场地并在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4000元左右,其中分给文某某“门子费”600元。

2.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文某某、刘某等人在**山庄内以麻将“推筒子”的方式赌博,文某某、刘某及另外两人“坐门子”,林某某为赌博提供赌具、场地并在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3300元左右,其中分给文某某“门子费”600元。

3.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文某某、李某丁、唐某、李某戊等十余人在**山庄内以麻将“推筒子”的方式赌博,文某某、李某戊及另外两人“坐门子”,唐某在现场放码,被告人林某某在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7000余元。

4.2017年腊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文某某、李某丁、唐某、李某戊、裴某某等十余人在孝昌县陡山乡**村李某丁家中,以麻将“推筒子”的方式赌博,文某某、李某戊、李某丁、裴某某“坐门子”,林某某在赌博活动中抽头,唐某、唐某某在现场放码,赌博中共抽头渔利15000元至20000元。

5.2018年1月27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文某某、李某丁唐某、李某戊、裴某某、陈某、唐某某等十余人,在孝昌县陡山乡**村曹某乙(已判刑)家中,以麻将“推筒子”的方式赌博,文某某、李某戊、李某丁、陈某“坐门子”,唐某在赌博活动中“放码”,被告人林某某在赌博活动中抽头,共抽头渔利2万余元。

6.2018年1月28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文某某、李某丁唐某、陈某、李某戊、唐某某等十余人,在孝昌县陡山乡**村曹某乙家中,以麻将“推筒子”的方式赌博,唐某在赌博活动中“放码”,林某某在赌博活动中抽头,共抽头渔利3万余元。

7.2018年1月29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文某某、李某丁、唐某、李某戊、李某、唐某某、唐某甲等十余人,在孝昌县陡山乡**村曹某乙家中,以麻将“推筒子”的方式赌博,李某戊、李某丁、文某某等人“坐门子”,唐某、李某在赌博活动中“放码”,被告人林某某在赌博活动抽头,当晚共抽头渔利5000余元。后被孝昌县公安局陡山派出所联合周巷派出所依法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现场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同案人文某某、李某丁、唐某、李某戊、李某、唐某某、唐某甲等人的证言;3.证人徐某乙、裴某某、张某戊等人证言;4.指认、辨认赌博现场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被告人林某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以内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14年7月份,工头黄某乙因做工程向成某某借贷200万元,月息1角。自借款至2016年2月份,黄某乙共还款500万元左右。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15时许,成某某、杨某甲带领被告人林某某等人来到黄某乙位于孝昌县**工程**办公室内,索要利息。成某某等人采取不让黄某乙出办公室的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杨某甲在办公室内辱骂黄某乙,直到第二天凌晨1时许,黄某乙才被允许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成某某与黄某乙短信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林某某及成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参加成某某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成员,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多次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法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财产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堂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本卷宗共计1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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