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7〕4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76********,汉族,大学本科,中国**有限公司*中心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园**栋**单元**房。因涉嫌受贿罪,2017年3月1日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6月26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国**有限公司采购部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某甲公司采购通讯设备的过程中,分三次收受通讯设备配送商广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在加快支付采购货款进度方面为某乙公司提供帮助。被告人林某某将所得2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党组会议纪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及财务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屈某某、朱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17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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