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二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医院**科**,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宿舍,住海口市秀英区**路**街**小区**栋**房。因本案经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海口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期限为三个月(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后经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自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因调查工作结束,海口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2月28日决定解除对林某某的留置措施。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5月22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任**医院**科(以下简称**医院**科)**,主管科室全面工作,负责科室行政管理、医疗设备采购申请及评审等工作。2012年8月份,**医院**科申请购置一台高能医用直线加速器。长沙**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向林某某提出,其代理美国“**”牌医用直线加速器,请托林某某帮助其中标**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采购项目并表示会感谢林某某,林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在**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医院**科作为设备使用部门,经林某某签名向**医院**处提交采购申请并递交相关设备技术指标和功能附件需求作为招标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杨某某代理的美国“**”牌医用直线加速器中标,林某某以该品牌医用直线加速器的参数为蓝本定制招标设备技术指标参数。在评标过程中,林某某作为**医院的专家代表参加评标工作,其提出采购美国“**”牌医用直线加速器的建议。经评标,杨某某代理的美国“**”牌医用直线加速器在**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采购项目中中标。2013年5月,**医院与杨某某挂靠的中国**公司签订医疗设备购销合同,采购美国“**”牌医用直线加速器一套及设备底座、设备移机服务等,合同金额为3914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之后在该医用直线加速器等设备交付安装时,林某某参与设备验收调试工作,并在医疗设备验收单上签名验收合格。
为感谢林某某在**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采购项目招标等工作中提供的帮助,杨某某分五次送给林某某现金共计133万元,林某某均悉数收受,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使用。具体收受情况如下:
一、2014年春节前后某日,杨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夜总会附近送给林某某现金130万元,林某某收下。
二、2014年春节前某日,杨某某在**医院林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林某某现金1万元,林某某收下。
三、2015年春节前某日,杨某某在**医院林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林某某现金1万元,林某某收下。
四、2016年春节前某日,杨某某在**医院林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林某某现金5千元,林某某收下。
五、2017年春节前某日,杨某某在**医院林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林某某现金5千元,林某某收下。
2018年12月10日,林某某通过其儿子陈某某将犯罪所得133万元上交海口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暂予扣留、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客户回单;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关于放疗科设备招标事宜的请示、大型医疗设备验收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医院**科**,在该科室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共计133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振院
书 记 员:王天臣
2019 年 5 月 28 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方式1397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赃款133万元人民币,现存放于中国共产党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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