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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仓市******号(户籍所在地为太仓市********室)。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海峰,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分别听取了辩护律师黄海峰及被害人吕某某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位于太仓市********室的房产已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查封,仍然故意隐瞒该情况,与被害人吕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4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被害人吕某某,骗取被害人吕某某支付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后被告人林某某将骗得的购房款用于炒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土地权属登记信息、交易流水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永峰

          2020年4月16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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