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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公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1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5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某某市,住广东省某某某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9日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某甲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向被害人谢某某声称,其分包了某乙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在海口市如意岛的填岛工程部分项目,并提供了一份某甲有限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GW分合(2017)-GC-06N),获取谢某某信任后,双方同意合作经营该工程项目,并于2017年4月26日签订了《项目资金合作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谢某某出资金给林某某购买海口市如意岛工程I(东)标段海上抛石工程所需要的沙子、棱体石等材料,供应给工程施工方某乙公司使用,林某某按每立方成本单价加付13元利润作为谢某某的项目投资收益,谢某某不参与工程的施工及管理。签订合同后,林某某将其向某乙公司供应的每一批石材的规格数量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谢某某,谢某某便按照资料上的数量价格向林某某妻子丁某某的账户转账,林某某收到施工方货款后再与谢某某结算。因环保问题,海口市如意岛的填岛工程在2017年8月1日全部停工,林某某虚构还继续向工程项目供应石材的事实,继续要求谢某某提供材料款,骗取资金共2191.2387万元后潜逃。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提供的与某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GW分合(2017)-GC-06N)为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2191.23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海泓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一张、起诉书二十份、换押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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