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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2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县**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15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是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经营地址位于增城区**镇**大道**号。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名义向被害人王某灿、余某爱、关某利等人的公司购买布料、辅料,委托被害人赵某荣、钟某平等人的工厂加工,以支付部分货款、加工费拖欠大部分货款、加工费,或开具空头支票方式诈骗上述被害人货款、加工费人民币共计5698110.4元,所得款额用于抵赌债或归还高利贷借款,或直接将所购布料抵赌债,并于2019年1月4日关闭公司后逃匿。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对数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仔、胡某谊、吴某沛、余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灿、余某爱、关某利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视频光盘九张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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