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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座**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在做快递业务时相互认识并相互合作。2019年5月起,林某某虚构自己与在广州荔湾区**市场做仓鼠生意的淘宝客户合作快递物流宠物生意,并虚构淘宝网的店名为**乐园,邀请梁某某一起合作快递物流宠物生意,双方约定各出一半资金,各得一半利润。从2019年5月至同年6月间,林某某以**乐园淘宝店出货量大,需要先垫付物流单的运费、每天充单金额需几千元为由,通过电脑PS软件制作虚假的充单流水,并通过微信将假的流水单发给被害人梁某某、吴某某两夫妻确认,梁某某、吴某某信以为真按合同约定多次转款给林某某充单,到同年7月份,梁某某、吴某某共转款31万元人民币给林某某充单,林某某收款后没有将款项用于物流生意,而是将梁某某、吴某某给其的全部款项用于自己挥霍和还债花光。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民警抓获。林某某一直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吴某某起诉林某某民事起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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