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1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镇**号。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6月4日被送押至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从广东省佛山监狱提解某某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注册成立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楼**,以下简称“**汽车贸易公司”)。**汽车贸易公司的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汽车贸易和汽车销售。林某某担任**汽车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7月15日16时许,被害人金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海汽车城2楼楼梯口“宝驰名车柜台”遇到自称是 “**汽车贸易公司”老板的林某某。金某某意欲委托林某某为其代购一部凯迪拉克25T18款豪华版小汽车。后双方签订了“汽车委托代购协议”。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林某某在明知其沾染上赌博恶习,且公司没有资金可以周转的情形下,为非法占有金某某的购车款,隐瞒其无法履行车辆代购服务的事实,骗取金某某分别于同年7月15日、16日、18日先后3次给付购车首期款合计人民币20万元(币种人民币,以下均同)。收到上述款项后,林某某为制造履行合同的假象,于同年7月17日向广州专驰行支付购车订金3000元。后林某某将金某某给付的购车款全部转出用于赌博活动。林某某将金某某给付的购车款输光后,因无力代购车辆便断绝与金某某的联系。后金某某于2019年10月21报案至公安机关。同年12月18日16时许,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从广东省佛山监狱提解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委托他人于2018年7月29日退还被害人金某某购车款1万元;林某某家属于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累计退还金某某购车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某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春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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