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四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1********,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在清理其位于大田县**镇**村**号家后沟杂草时,因用劈刀劈草导致其手臂疼痛,且自认为杂草与上方的山场距离较远,用火烧不致引起火烧山,便用自家的火柴点燃其后沟的杂草。杂草在燃烧的过程中,火星被风吹到上方的“石尾坑头”山场内引起了森林火灾。
经林业技术鉴定,大田县均溪镇宋京村“石尾坑头”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423亩,过火有林地面积1281.77亩。森林火灾经济价值计人民币:845335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天气实况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范某甲、王某某、范某乙、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范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林业技术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281.77亩,造成森林火灾经济损失84533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蕊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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