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在未申请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到位于**武平县**镇**村“****”其自家责任田劈草,后将斩劈下来堆放在田坎角的杂草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因风大,不慎引燃到周围机耕路间的杉树,后又引燃到“***”山场,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奋力扑火,并大声呼叫在附近除草的曾某甲帮忙扑火。后被告人看山火无法扑灭,便骑摩托车回去叫来**村村民及东留镇政府扑火队员参与扑火,山火烧至当日傍晚六点左右才被扑灭。当日下午,武平县公安局南坊森林派出所干警也来到案发现场,后在被告人林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经现场勘查并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武平县**镇**村“***”山场被烧毁林地位于**武平县**镇**村**年建档林业基本图13林班3大班7、8、9、10、11、12小班和4大班6、7小班内,过火有林地面积65亩,被烧毁林木蓄积272立方米,其中:杉木215立方米,马尾松47立方米,阔叶树1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气象证明、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朱某甲、曾某甲、朱某乙、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某乙、曾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5亩,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群英
2020年8月13日
书记员:吕丽秀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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