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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古田县**街道**路**村**号,住古田县**街道**路**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古田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甘某某(另案处理)从周某某、吴某甲、游某某、邱某某等17人处租用个人银行卡41张,为其上线“平头哥”(另案处理)提供支付结算账户、取款等帮助,从中获利13000余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古田县城东街道玉田公园被公安干警抓获,在其住处查扣非其本人名下银行卡39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银行卡、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侦破经过、银行流水账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乙、何某某、雷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到案的银行监控视频,林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文

检察官助理陈凯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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