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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德化县**镇**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德化县公安局浔中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德化县瓷国明珠酒店大埕处有一对男女在吵架,浔中派出所立即组织值班民警苏某某、辅警赖某某、郑某某到德化县瓷国明珠酒店处警。在执法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用脚踢苏某某,致苏某某左上臂上段外侧挫伤,用手抓伤赖某某颈部,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苏某某、赖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余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德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进行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廖玉蓉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937****。

2.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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