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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广汉市**小区****单元**室。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其朋友四人在广汉市雒城镇中山大道南一段17号西园KTV内与另一包间内人员发生纠纷,随即林某某报警。广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苏某某等人立即赶赴现场,将双方分别隔离在西园KTV一包间内外。被告人林某某在民警表明身份后一直不听劝阻,反复冲击民警设置的人墙隔离带,欲找对方理论。其间,被告人林某某踢了民警苏某某裆部一脚,被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孙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的笔录;民警苏某某、肖某某的自诉材料;苏某某的病情证明;苏某某出具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莉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广汉市**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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