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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台**片**横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上午9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桂田南约东**巷**号之一1楼**日用品百货店对出路面,因城管执法人员张某某等人依法对其经营的**日用品百货店实施整顿执法,而拉扯、推搡张某某等执法人员、持铁杆打砸执法车辆,并向执法人员丢掷菜刀,造成城管执法车辆车身出现划痕,车厢挂锁损坏。2020年9月3日20时30分,被告人林某某在上述日用品百货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洁霞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扣押:铁棍1根,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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