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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号**房。20201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号,与其外甥女陈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冲突,被告人林某某将陈某某及黄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及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辖区员村派出所民警丁某某等人接警后前往处警,制止林某某的行为,被告人林某某不配合民警执法,反而拉扯、掐脖子殴打民警,打伤执法的民警丁某某(经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随后,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某对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盘某某、石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生

                                20201013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联系电话1830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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