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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镇**路**号。2018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福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鼎市**宾馆酒后闹事,宾馆经营者秦某某报案至福鼎市公安局**派出所。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孙某某带辅警吴某甲、吴某乙、郑某某等人到现场处置。民警在现场对林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林某某拒不配合,采取言语辱骂、故意挺起胸脯冲向出警人员,用脚踢辅警等方式,阻扰出警人员正常执法,并造成吴某甲右小腿挫伤肿痛;吴某乙右膝前、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压痛;郑某某左膝前及左小腿软组织挫伤瘀紫压痛。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吴某甲、郑某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因本案被福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2018年11月22日,林某某取得吴某甲、吴某乙、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警察证、任职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郑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福鼎市公安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爱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振丰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590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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