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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92********,汉族,中专,打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住福建省东山县********;2014年殴打他人接受东山县公安局治安调解,2019年11月11日在本案因毁坏他人财物被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东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5日经院决定,同日由东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日和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酒后回家时,无故将他人停放在巷子的车辆推倒。东山县公安局民警陈某某等人出警后,传唤已经在家的被告人林某某到西埔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林某某在民警陈某某等人搀扶下楼时,因酒后两脚发软而从楼梯拐角处滚落,导致左侧眼角受伤流血,民警陈某某也一同被带落而导致左手及左膝盖擦伤。被告人林某某被辅警沈某某、谢某某扶起坐在台阶上时,因民警陈某某再次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就起身准备击打民警陈某某,沈某某见状就从后面拉住其衣服。被告人林某某挣脱沈某某的控制后,举双手扑向陈某某,导致陈某某的脖子被其左手指甲划出一道约5厘米长的伤口。被告人林某某随即被沈某某和谢某某控制住并带上警车,但在警车上仍大声叫喊,还用左脚踹向民警陈某某,但没有踹到。经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民警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林某某因毁坏他人财物被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欲向陈某某履行人身损害赔偿,但民警陈某某因其伤情属轻微伤,可以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而不接受其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民警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东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7、东山县公安局提供的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导致其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因殴打他人具有受过治安调解、行政处罚的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才东

检察官助理:唐勇镇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汇泉四路10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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