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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4********,纳西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镇**小区**排**号,住云南省丽江古城区**街道**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文芳、陆月娇,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01时24分,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祥和派出所的值班民警王某某接到110报警称:“有十多人在打架,请民警帮助”的警情后,值班民警段某某、王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李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庆云路与吉祥路交叉路口“立夏”酒吧依法处理警情,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在场人员劝离酒吧,在酒吧外,王某某向民警反映其在酒吧内时被林某某砸的酒瓶划伤颈部,民警遂让王某某对林某某进行指认,在指认过程中,林某某突然上前用拳头打了王某某脸部一拳,民警迅速对林某某进行控制,林某某挣脱控制,用脚踢了辅警杨某某的裆部一脚,致使杨某某受伤。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受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对杨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110反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值班统计表、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谢某某、和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万媛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5页、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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