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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9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电商从业者,户籍所在地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现租住在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民宅。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酒后至分宜县维也纳酒店开房住宿,因正值“江西国际麻纺博览会”召开期间,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人第二天要接待客商,所以中午12点之前一定要退房,被告人误以为酒店不给他开房,于是和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引起秩序混乱,酒店大堂经理夏某某见无法处理随即打电话给酒店执勤民警,执勤民警况某某了解情况后劝导被告人到其他酒店入住,被告人因醉酒拒不配合并推搡民警况某某,随即将其抱摔至地上,试图继续攻击,在酒店工作人员和保安的阻拦下才将被告人和民警况某某分开。民警况某某请求110增援后要求被告人配合执法,被告人仍拒不配合并抢走警棍试图攻击,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况某某在酒店工作人员及保安的协助下制服了被告人,并同增援巡警将其带至分宜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经分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况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家属支付了被害人况某某的医疗费用并道歉,获得了被害人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强

2020426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3004****);

2.案卷贰册,光碟壹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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